一、森林防火期內,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,各級領導分級、分片包干負責。各地要切實加強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,對違反規定引起森林火災的,既要追究肇事者責任,又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及法律責任。
二、森林防火期內,禁止在森林防火區一切野外用火。在林區進行地質勘探、測量、筑路、開礦、基建、資源調查、春耕、秋收、捕魚、采集等生產作業的,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批準,簽訂防火保證書,開具入山證明,明確防火責任人,制定防火組織管理制度。對未經許可擅自在林區用火者,要依法依規從重查處。進入森林防火高火險期,一律實行封山護林,開展清山、清林、清河套活動,清出林區內無證入山的一切閑散人員。
三、要嚴格管控火種入山,通過林區和在林區生產作業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,實行司乘人員防火責任制。在林區吸煙、野外弄火的,一經發現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和《森林防火條例》有關規定,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經濟重罰;造成火災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四、各地要做好防撲火資金及物資儲備工作,配備充足的防撲火機具、設備,確保防撲火工作需要。森林防火期內,各級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及工作人員,武警森林部隊官兵、森林消防專業隊和其他防撲火人員,航空護林站、火情觀察瞭望等有關人員,必須上崗到位,嚴陣以待,全面做好防撲火各項準備工作。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牢固樹立“以人為本,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建立健全防撲火安全機制,堅決避免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。
五、森林防火期內,各地要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,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及防撲火知識,發布公益廣告及信息。通過加強森林防火的宣傳工作,切實增強全民的森林防火法規和防范意識。要把宣傳融入到日常管理中,著力營造群防群治、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圍。
六、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,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信息報告制度。在森林防火期內,各級森林防火部門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,確保政令和火情信息暢通。各地要根據當地氣象條件,加強預警監測,及時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息。護林員、瞭望員要擴大巡查范圍,加大巡查密度。各地一旦發生火情,要及時上報,對發現火情隱瞞不報、遲報、漏報的,要依法嚴肅處理。